出埃及記20210512

民事訴訟的原則

讀經:出22:1-15

選讀經文:

1.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或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 四羊賠一羊。…

5.「人若在田間或葡萄園裏牧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田裏去吃  [「去吃」:七十士譯本是「去吃,他要拿自己田裏的作物來賠償;倘若牲畜把整片作物吃光了」。],他就要拿自己田間和葡萄園裏上好的賠償。…

9.「關於任何侵害的案件,無論是為牛、驢、羊、衣服,或任何失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雙方就要將案件帶到審判官面前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償給他的鄰舍。 10.「人將驢、牛、羊,或別的牲畜託鄰舍看管,若牲畜死亡,受了傷,或被搶走,無人看見, 11.雙方要在耶和華前起誓,受託人要表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東西,原主要接受誓言,受託人不必賠償。」

時代默想:

今天,我們所讀的經文好像與現今時代風馬牛不相及,但如果我們能夠明白背後的原則,就能夠明白神如何藉律例維繫社會的穩定安寧。

(出22:1)是有關賠償的條例,說明偷取別人財產者要償還物主的損失並附加費用。

今日比較易明的例子就是盜取知識產權,很多時候在法庭判決後最終敗訴一方要付出巨額賠償。

同樣(出22:5)都是賠償的原則,這裏更強調產權,當各人都有明確的產權念時,侵權的糾紛就能夠解決。

(出22:9)強調訴訟的重要,如果方便雙方自己不能解決問題,就要把案件呈上審判官,類似今天法庭的角色。

(出22:10)描述有關託管的原則,當時人將驢、牛、羊,或別的牲畜託鄰舍看管都是常見的事,因此也會發出牲畜死亡,受了傷,或被搶走,無人看見。

在沒有充分証據下,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都要宣誓。

受託人要表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東西,委託人因此要接受誓言,不向受託人索償。

經文讓我們看見公平的法制是何等重要。

我們從財物託管、牲畜租用等,可以看見以色列社會的鄰舍關係,是藉公平互信而建立的。

另一方面,人與人相處,難免會有糾紛,而這些律例的重點不在懲罰,而在復和。

「約書」的律例反映以色列人看重生命的寶貴,因為在行使武力時,即使是自衛,也不能害及人命(出22:2~3a)。

當發生財物(包括牲畜)的糾紛時,應該按社會上所認同的標準來處理。

引伸到今日,獨立的司法制度是社會公義的重要機制。

在今天,香港社會必定比昔日的以色列社會複雜,而法制也應該比「約書」的律例更完備,但法制的目的,必然是要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受侵犯。

因此司法制度的崩壞也是社會混亂進入獨裁的明証。

回應禱告:

願我們行事為人都能遵從律法背後的精神,讓整個社會得安寧穩定。奉主名禱告。阿們。